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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十级辞职单位不给赔偿合法吗

发布时间:2025-12-18 | 作者:吴亮律师 15555555523(微信同号)
工伤十级职工辞职后单位不给赔偿的合法性问题,需结合法律规定直接判断。
工伤十级辞职单位不给赔偿是不合法的。
1. 若已取得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十级结论,职工主动辞职时,单位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拒付违法;
2. 若单位主张已支付全部工伤待遇,需提供支付凭证(如银行转账记录、收据),无法提供则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3. 若职工辞职时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单位需配合完成程序,待结果出具后支付对应待遇,直接拒赔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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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十级辞职后单位拒赔,可能引发法律风险,以下是具体风险点及实例。
1. 诉讼时效风险:如职工2023年1月辞职时单位拒赔,2024年2月才申请仲裁,已超过1年时效,仲裁委可能驳回申请,导致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追偿;
2. 经济损失风险:假设某职工工伤十级,当地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5个月本人工资(月工资6000元),单位拒付将导致职工直接损失30000元,且可能因未及时拿到赔偿影响后续生活或医疗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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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工伤十级辞职单位不给赔偿的合法性,需依据具体法律条款分析适用情况。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版)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本案中,职工已被鉴定为工伤十级且主动辞职,符合上述条款第二项“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情形,单位作为用人单位负有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法定义务,其拒付行为违反该条款规定,属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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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十级辞职后单位拒赔时,职工易出现错误操作,以下是常见情形及说明。
1. 逾期未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1年,从职工知道单位拒赔之日起计算,超过时效将丧失胜诉权;
2. 自行放弃工伤待遇:部分职工因单位诱导签订“自愿放弃工伤待遇”协议,若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未获足额赔偿),虽可主张无效,但会增加维权难度;
3. 未保留关键证据:如丢失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或未留存辞职证明,导致无法证明工伤事实和辞职原因。
若您已出现上述错误操作,或担心权益受损,可进一步向我们咨询,我们将为您分析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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