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过一次领取失业保险金记录,现在还能再领取吗
针对您“有过一次领取失业保险金记录,现在还能再领取吗”的问题,我们结合相关法律依据为您分析:根据《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您有过一次领取失业保险金记录,若本次失业符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情形,且累计缴费时间符合要求,缴费时间将重新计算,同时可与前次未领完的期限合并,但总时长不超过24个月。若您本次失业为非自愿离职且满足缴费条件,则可再次领取;若为自愿离职,则不符合领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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